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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二榕 张熙 刘天子|“申请-考核”制实践及其效果的混合研究:基于某高水平大学博导的视角

郭二榕等 中国高教研究 2024-02-05

DOI:10.16298/j.cnki.1004-3667.2022.02.10

摘 要

在“申请-考核”制迅速扩散于国内高校的背景下,作为人才选拔基本单位的系科如何实施该制度尚未得到深入研究,且改革成效仍有争议。采用混合研究方法,基于一所典型高校博士生导师的视角,系统地探讨不同学科的“申请-考核”招生实践及其异同,分析不同招生实践下的改革效果。研究发现,由于学科知识认识论和共识度等学科文化的不同,各学科在笔试、面试和导师安排等环节的具体实践存在差异;在取消笔试、将导师个体权力与导师组权力有机结合的情况下,博导对“申请-考核”制的效果评价更高。据此建议,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应维护集体共治,尊重学科文化,平衡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关键词

“申请-考核”制;学科文化;有效性;公平性;评价

一、问题提出

  博士生招生不仅关系到高层次学术人才的培养质量,还牵动着公众关于教育公平的神经。2013年《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申请-审核”机制之后,这一招生方式便广受舆论和学界关注;2020年《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在“申请-考核”制迅速扩散于国内高校并成为博士招生改革主流趋势的背景下,有必要深化对“申请-考核”实践及其效果的研究,为健全这一招生选拔机制提供基于实证经验的参考。

  已有研究集中在“申请-考核”制的历史演变、理论探讨、改革现状和效果评估等方面,为我们认识该制度提供了重要见解,但也存在进一步深化的空间。首先,对“申请-考核”改革现状的研究多以政策文本为资料来源,重在宏观层面呈现总体趋势和校际差异,对高校内部微观实践的关注有限。尤其是作为人才选拔和培养基本单位的系科如何实施“申请-考核”制,尚未得到深入研究。其次,对“申请-考核”制效果评估的研究结论不一,如王海迪发现,“申请-考核”录取的博士生的科研产出和学术激情与普通招考生无异,且科研能力增值更低;但王传毅等发现“申请-考核”制能选拔出努力程度、学术能力和通用能力潜质更高的学生。这表明该制度的成效还有待进一步分析,尤其需考察“申请-考核”的具体实践究竟如何影响改革效果。最后,已有研究多采用文本分析或问卷调查等单一方法,难以解释为何某些实践得以被采纳、何以产生相应效果。正式文件不一定等同于现实运行的制度,后者发生在特定情境中、受实践主体的影响,因此理解具体招生实践及其效果还需借助质性研究方法。

  鉴于此,本研究通过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混合研究,基于招生的关键行动者——博士生导师的视角,对一所典型高校的“申请-考核”招生实践及其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将回答以下两个问题:①作为人才选拔和培养的基本单位,不同学科如何实施“申请-考核”制?学科之间有何异同?②“申请-考核”制各环节的不同实践如何影响改革效果?

二、理论视角与研究方法

  (一)理论视角

  在考察不同学科的博士招生实践时,比彻和特罗维尔的学科文化理论深具启发。该理论中,文化是指“一系列习以为常的价值观、态度以及行为方式”,学科文化可以从学科知识的认识论特征和学术共同体的社会学特征两方面来理解。认识论特征存在软/硬、纯粹/应用的区分,不同学科所使用的语言和知识生产方式不同。学术共同体的社会学特征存在趋同型/趋异型的区分,趋同型学科中的学者对研究问题、方法和知识判断标准有较高的共识度,而趋异型学科中的共识度较低,容许知识的反常和“异端”。学科文化影响着不同学科中学者群体的具体工作,包括人才选拔和培养、学术交流、声誉获得等。据此,可以推测在学科文化的影响下,不同学科的“申请-考核”招生实践有所不同,这些不同可能存在于材料审核、笔试、面试和导师安排等各环节。

  关于“申请-考核”制的效果,谁来评价、从哪些方面评价是两个关键的问题。博士招生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多元,如博导、考生、高校等,不同群体对招生制度效果的评价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在评价主体上,导师是招生选拔的实践主体,也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他们对招生和培养过程的认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本研究关注博导对“申请-考核”制的成效评价。在评价内容上,“公平选才”和“有效选才”是博士招生制度的两个核心诉求,而“申请-考核”改革强调发挥专家组的审核作用、赋予导师群体更大的自主权,因此本研究重点关注“申请-考核”制在公平性、有效性和导师自主权三方面的效果。由于政策效果与政策执行过程紧密相关,可以推测“申请-考核”各环节不同的实践会对改革效果产生不同影响。

  (二)混合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实证数据来自对一所高水平大学博导的调研。该大学是国内第一批探索申请制招生方式的高校,并从2014年起在各学科全面推行“申请-考核”制。经过十多年的探索,该校的“申请-考核”政策已趋于稳定,博导也在这一招生方式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鉴于混合研究方法能结合定量和质性两种方法的互补优势,本研究采用解释性序列设计的混合研究方案以更好地回答研究问题。

  第一阶段对博导进行问卷调查,以了解不同学科“申请-考核”实践的趋势、异同及其效果。通过案例高校的研究生院向所有在岗博导(2138位)的邮箱发送问卷,共470位博导填答(占比22%),均为有效问卷,样本量满足统计要求的代表性。来自理科、工科、社科和人文学科的教师占比分别为39%、25%、19%、17%。问卷包括两大主题,一是各学科在材料审核、笔试、面试和导师安排等“申请-考核”环节的具体举措,二是导师对“申请-考核”制度的效果评价。问卷的信度分析结果良好,内容效度获得研究生院领导及多位博导的认可。

  第二阶段对博导进行半结构式访谈,以丰富的细节来解释不同学科的招生实践为何存在差异、不同实践何以产生相应效果。遵循目的性抽样的最大化差异原则和信息饱和原则,访谈对象的选择兼顾学科、职称和招生经验,在访谈了22位博导之后,访谈信息趋于饱和。来自社科、人文和理工科的博导分别有9人、8人和5人;教授19人,副教授3人;曾任招生组长者9人。由于招生问题的敏感性,出于研究伦理和尽可能确保受访者匿名性的考虑,本研究只标注受访者的学科背景和职称,不再进一步指明其他信息。访谈均在一小时以上,主题包括受访者所在学科的招生实践、录取决策过程及他们对招生方式的评价。笔者也在访谈中适时地将问卷调查结果与博导交流,以实现资料的三角互证,并加深和拓展我们对量化结果的理解。质性资料分析从维度、类属、属性三个层次编码,(见表1)重点关注受访者对各环节招生实践及其效果的理解和阐释。

三、不同学科的“申请-考核”招生实践

  (一)招生实践的异同

  为了解各学科如何实施“申请-考核”制以及学科间的异同,对各学科在材料审核、笔试、面试、导师安排四个核心环节的实践举措进行卡方检验,结果见表2。

  材料审核上,各学科不存在显著差异,八成教师所在学科采用集体评审方式,六成以上有统一评价标准。笔试安排上,八成教师所在学科均保留笔试,人文学科和社科保留笔试的比例显著高于理科和工科。在面试上,最普遍采用的录取决策模式是独立打分后集体评议,其次为背对背打分且不评议;其中,工科按招生导师意愿录取的比例最高,人文学科次之。在面试评价标准方面,七成教师所在学科均有统一的评价标准,人文学科和工科尤甚。在导师安排上,报名时选定导师是最主流的方式,其次为面试后确定导师;其中,人文学科和工科比社科和理科更多地在报名或面试阶段确定导师,而社科和理科比人文学科和工科更多地在入学后确定导师。

  以上分析表明,各学科的招生实践存在共性,通行的举措是:考生报名时明确其所报考的导师,由多名专家共同评审材料,复试由笔试加面试构成,面试环节在评委独立打分的基础上经过小组集体评议作出录取决策,其中材料审核和面试考核大多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在主流模式之外,不同学科在笔试、面试录取决策和导师安排这三环节又各具特点,存在统计显著的系统性差异。

  (二)学科文化的解释

  如何理解不同学科在笔试、面试和导师安排等招生实践中的差异呢?对博导的访谈发现,由于学科知识认识论和范式趋同/趋异程度的差异,不同学科对博士生的能力要求和培养模式有所不同,这影响着作为入口把关环节的招生实践。

  首先,人文社科与理工科的知识形态、知识生产要求等认识论特征不同,影响着它们对笔试的保留程度。作为软学科的人文社科是文字化、思想性的学科,依赖自然语言来生产和传播知识,尤为重视学生的文字表达、文献分析和理论素养。调查中,认为这三种能力重要的人文社科教师比例分别为74%、76%、91%,而理工科教师则只有48%、50%、68%认为重要。这些能力都需要借助笔试才能更好地考查,笔试不仅“考查学生对一般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且“作为书面表达和创作的过程,能从侧面反映出来一个人的治学能力和水平”(教育学教授),在博士生选拔中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相比之下,作为硬学科的理工科的知识生产更依赖符号、公式等形式语言,学生的逻辑思维、实验能力等更受重视,笔试的考查作用相对有限。来自物理、化学和信息工程的受访教师都指出笔试的形式作用大于实质作用,“虽然我们专业保留了笔试,但要求较低,只用于排除知识基础不牢的申请者,而选优主要靠专家面试来完成”(物理学教授)。可见,不同学科对笔试的依赖程度因学科知识的认识论特征而异。

  其次,范式趋同/趋异程度不同的学科在选拔标准一致性和个性化培养程度上存在差异,影响着各学科的面试决策模式和导师安排方式。

  人文学科趋异化程度较高,不同学者的研究脉络、问题意识、治学方法等个性化色彩浓厚,导师的研究往往“希望有人传承下去”,指导模式也偏向于传统的师徒制。博士生招生就像挑选“学术继承人”,师生之间只有“专业匹配”甚至“心气相投”,“老师对这个学生才有指导的可能”(中文系教授)。正如一位哲学系博导所言,“你首先得对我了解是吧,我做什么东西你都不了解的话,你为什么报考我?我怎么指导你?这事不太可能。”这就要求申请者已经形成相对明确的研究兴趣,并在报名时报考特定的导师。同时,在范式趋异的学科中为保证众多评委能在决策中达成共识,招生委员会往往需要提前确定统一的评判标准,“要不然招生就真成了哲学辩论,那肯定一整天也完不成工作”(哲学教授)。

  工科领域的趋异性同样很高,工科大多依赖课题项目,不同教师基于其课题需要往往对“优秀”或“合适”的学生有不同的定义,因而该学科也有较高比例提前确定统一的评价标准以达成共识。与人文学科不同的是,工科有更高比例按照导师意愿作出录取决策,且由学生报名时选定导师的比例较低,在面试后确定导师的比例较高。其原因在于,工科导师在学生培养中付出的经济成本更高,通常希望学生尽早进入实验室学习,因而导师个人在录取决策中的话语权更大。同时,该校的工科有较高比例的本科直博生,“他们对具体研究方向的认识和兴趣还不成熟,难以在报考时对导师和方向做出信息充分的选择,所以我们主要由专业导师来把握学生的能力和潜力”(化学副教授),因而由导师在面试后选定符合其要求的学生便是更为有效的举措。

  在共识度较高的理科和社科领域(如物理、经管等),提前确定统一评价标准的比例相对较低,且更多地在学生入学后确定导师。在共识度高的学科,教师对优秀学生的评判较为一致,因而评价标准可能以默会知识而非白纸黑字的形式存在。同时,由于基础知识和研究方法的趋同和共享程度较高,由委员会集中选拔学生、入学后双向选择确定导学关系的可操作性较高。一位社科教师说,不仅“招生时大家评价标准差不多”,而且学生入学后的学术训练“跟哪个导师都差不多”(教育学教授),区别主要体现在研究主题和方向上。在物理学系,导学关系的确定则推迟到学生完成实验室轮转和资格考试之后,以便学生了解不同教师的研究方向和指导风格,也让导师确定不同学生的研究兴趣和培养潜力,以达到更好的培养效果。

四、“申请-考核”招生实践的效果评价

  各学科的招生实践既有共性,又各具特点,那么各类举措的成效如何呢?为探讨这一问题,以招生实践为自变量,以博导对其自主权、招生有效性与公平性的评价为因变量,在控制博导背景特征的前提下进行有序Logistic回归和OLS线性回归。表3呈现了回归分析结果,三个模型均显著,伪R2(模型1、模型2)或调整R2(模型3)表明模型解释力较好。

  (一)材料审核

  相比于集体评审材料,个别专家评审材料时博导对其自主权和招生有效性做出积极评价的可能性更低,公平性评价也显著更低;材料审核没有统一评价标准时,公平性评价显著更低。这与已有研究关于材料审核的结论一致,即多位专家基于明确的评价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仅有利于保障导师自主权,而且能更加公平和有效地选拔出优秀学生进入复试环节。

  (二)有无笔试

  相比于保留笔试的情况,没有笔试时博导对其自主权和招生有效性做出积极评价的可能性更高,公平性评价也显著更高。

  保留笔试对导师自主权和招生有效性的消极影响部分验证了郑若玲和李海生的发现。调查中,有30%的博导认为没必要保留笔试,远高于实际取消笔试的比例(17%),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导师自主权受限的表征。一位博导提及,尽管其院系曾考虑笔试的必要性,但“没人敢取消笔试,一定程度上跟现在的体制有关,因为招生要对纪委负责、接受纪委监督,如果只有面试的话,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经济学教授)受访教师普遍认为,笔试虽然能较为系统地考查学生的知识基础,但亦有其限度,它难以考查候选人是否具有“创造力”“浓厚的专业兴趣”“敏锐的专业直觉和批评能力”“热爱科研,坐得下来钻研学问”“不惧寂寞和失败”“勤奋”(多位受访者)等优秀博士生应有的品质,正如一位博导所言,“考试能反映学生学习已有知识的能力,但是并不一定代表他能够创造知识”(信息科学副教授)。在导师们看来,笔试成绩可以作为博士招生的参考,但不应主导招生结果,然而现实却远非如此,“现行博士招生大体上仍然只能依据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录取”(教育学教授)。

  与之相应,笔试之所以对公平性评价有负面影响,可能是导师们认同的公平乃是基于学术权力择优选拔的实体公平,而非行政权力规制下的形式公平,未能确保招生有效性的笔试自然也难以获得导师们对公平性的认可。

  (三)面试决策

  相比于“独立打分加集体评议”的面试录取决策模式,博导在“背对背打分”模式下对其自主权和招生有效性做出积极评价的可能性更低;在“招生导师意愿”录取模式下对其自主权做出积极评价的可能性更高;相比于独立打分加集体评议的方式,其他几种决策模式下的公平性评价都更低。

  通过访谈可知,独立打分加集体评议的模式最大程度上将专家的独立判断、招生委员会的集体评议以及导师的个人意愿统合起来,结合了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估的优势,因而最有利于确保选才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相比之下,“背对背打分”则以绝对量化的形式做出录取决策,形式上看似公平,但分数的平均掩盖了评委之间关于申请者相对优势与劣势的分歧,招生导师的看法也难以表达,人才选拔有效性由此受限。一位人文学科教师评价“很多环节过于机械、过于强调程序,看似公平,而实际上有可能忽略真正的好苗子,特别是不允许讨论,忽视了评议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外语系教授)。一位社科教师也指出,“我们5个老师背对背打分,倒是避免了你个人的原因。但比例来比例去,最后招进来的学生,可能就会有导师说,学术潜力不一定就有他观察得那么仔细,也许就是会考试,什么问题都会出。”(经济学教授)

  集体评议后赋分和以招生导师意愿为主的决策模式下,公平性都低于独立打分加集体评议的模式,原因是两者都不利于充分发挥集体评议的真正价值。前者可能出现“招生小组组长,一般是由资深教授担任,也有可能是别的老师,他比较坚持自己个人的意见,把个人意见转化为小组意见”(教育学教授)的情况;后者虽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导师的自主权,但其受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约束相对较小,因而两者在形式上的公平性相对较弱。

  此外,当面试有统一的标准时,招生成效评价显著高于缺少统一标准的情况。一位博导解释道:“面试前会先开会讨论今年的情况,征求老师们的意见,对选拔的原则达成共识。如果面试时出现重大争议,那么可以说这次招生工作实际上是失败的。因为之前的组织和协调有问题,你没有把容易有分歧的事儿讲清楚,或者人员安排不得当。”(教育学教授)可见,老师们乐于认可由大家共同参与制定的评价标准,导师自主权以及招生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由此得以确保,而未能提前对评价标准达成共识则有可能带来棘手的争议和消极影响。

  (四)导师安排

  相比于报名时选定导师,在“入学一段时间后确定导师”的情况下,教师对其自主权做出积极评价的可能性更低。

  访谈发现,入学后确定导师的方式虽然旨在减少师生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师生匹配程度,但由于许多系科的招生数少于导师数,“双向选择”实际上容易演变为学生拥有更大选择权的“学生市场”,而导师陷入“被选择”的境地,难以发挥其自主权。一位社科博导提及,“里头有各种各样的因素在发挥作用,结果可能是张三或者李四调剂给我”(政治学教授)。不过,此时招生活动已经完成,因此受限的导师自主权并未妨碍招生有效性和公平性的实现。

  综上,各环节多样的实践举措对招生成效的影响有所不同。在保留笔试的主流实践下,招生成效显著低于没有笔试的情况;而各院系在材料审核、面试决策和导师安排等环节的主流实践对总体成效的影响均好于其他实践安排。

五、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本研究通过对一所高水平大学博导的调查和访谈,从微观层面考察了不同学科“申请-考核”招生实践的异同,检验了各类实践与制度成效间的关系。研究结论和贡献可归纳如下。

  第一,由于学科文化不同,各学科在笔试、面试和导师安排等环节存在系统性的差异。①基于不同的学科认识论特征,人文社科保留笔试的比例显著高于理工科。②人文学科和工科的范式趋异性强、人才培养偏个性化,因而更多地在面试前确定统一的评价标准以达成共识,同时也更重视招生导师个人的意见,更多地在招生早期阶段确定导学关系。③相比人文学科和工科,社科和理科的范式趋同性更强,人才培养偏标准化,因而更多采用委员会集中选拔录取,并在入学后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导学关系。以往研究曾指出在学科逻辑的影响下,不同学科对“申请-考核”制的采纳程度存异,在报考条件、导师权力、录取决策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不同,但并未专门、系统地探讨不同学科的“申请-考核”招生实践及其异同,本研究对此做出了一定推进。

  第二,在集体评审材料、没有笔试、专家独立打分与集体评议相结合、材料审核与面试评价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博导对其自主权、招生有效性和公平性的评价更高。现有文献对一些“申请-考核”实践的效果存在争议,比如有研究指出减少“无用的笔试环节”有利于选拔高潜力学生,也有学者认为完全舍弃笔试不利于全面鉴别考生的学术水平;有研究发现给予导师组而非导师个人招生决定权不利于提升生源质量,也有学者认为导师个人权力过大存在招生腐败的风险。本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关于“申请-考核”实践效果的研究,指出在没有笔试、将导师个体权力与导师组权力有机结合的情况下,“申请-考核”制的综合成效更高。

  (二)实践启示

  1. 维护集体共治的学术实践。学术共同体历来就有基于成员之间互相信任和尊重的共治传统,对话、协商是其得以成为共同体的基本实践。博士招生不仅是学术共同体选拔后继者和学术职业准入的把关环节,还承担着表达教师身份认同、维护学科声誉等功能,其有效运行不能脱离集体共治。这要求导师组的集体参与和协商对话贯穿招生环节的始终,如材料审核和面试考查应提前商定一致的评价标准,由多名专家共同开展实质性的审查;笔试是否保留、题目构成等应充分考虑不同教师的看法;录取决策需充分结合导师的个人评判与招生委员会的集体意见等。总之,系科作为招生实践的基本单位,需要建立良好的内部协作机制,维持导师个体与委员会集体权力的平衡。

  2. 尊重学科文化的差异。不同学科的差异化招生实践提示我们,尽管一些实践举措在理论和统计上的效果更好,但并不意味它们对具体系科来说是最佳选择,因此院校或教育管理部门在推进招生制度改革时,需充分尊重学科文化差异,避免“一刀切”的规定。如由于学科共识度和人才培养规律的不同,导师意愿的重要性和表达方式可以因学科而异。在共识度较高的领域(如物理学、经济学),导师个人与委员会集体的意见分歧通常较小,导师组协同培养也较为常见,由委员会集中选拔学生的可行性较高;但在趋异型领域(如化学、哲学),研究范式的差异决定了教师对优秀或合适学生的定义可能有所不同,后续指导通常也更为个性化,因此在面试选拔和师生匹配中应更加凸显招生导师的意见。总之,招生制度改革应考虑学科文化的逻辑,给予院系一定的自主空间。

  3. 平衡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关系。“公平”是招生实践的一个永恒主题,但在我国博士招生的语境中,需要区分由行政权力主导、基于科层逻辑的形式公平,以及由学术权力主导、旨在择优选拔的实质公平。理想情况下,形式公平应当服务于实质公平这一最终目的和根本价值,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尊重学术权力运行的规律,避免工具对价值的背离。如是否采纳笔试应当根据各学科的知识特点和对学生能力考查的需要而定,而非由于科层问责的要求而保留甚至主导招生过程;在面试决策环节,应充分尊重委员会通过评议达成共识的学术实践,而非用看似绝对公平的“背对背打分”形式来掩盖分歧。只有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协调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大学“择英才而育之”的教育理想。

  (调研过程得到北京大学研究生院贾爱英老师和刘珂老师的帮助,特此致谢。)

  【本文系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2017年度重点项目“博士招生选拔的科学性与公平性研究”(2017Y0701)、国家留学基金项目(202006010247)的研究成果】

作 者

郭二榕,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

张 熙,通讯作者,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学院讲师,北京 100084

刘天子,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871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2年第2期第62-68页

栏 目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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